大石桥市法院因违法办案日前遭到当事人的投诉.
事实经过
李女士(化名)于2003年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(以下简称移动公司)办理了一个手机卡,2006年5月,移动公司在没有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将此手机卡再次转卖给他人。当李女士找到移动公司询问时,移动公司蛮横的告知, 已经不能返还了,走司法途径解决吧!在气愤和无奈之下,李女士想到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,到大石桥市法院对移动公司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返还该手机卡.对于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,大石桥法院拖了近六个月,最后在没有进行开庭的情况下,以申诉人没有实际使用该手机卡为由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.抛开案件的胜败不说,让李女士不能接受的是,办案法官的执法,他们根本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,其所作为严重的侵害了司法的公正,剥夺了百姓的最基本权利,让人欲告无门.对于主审孙、汪法官的行为,李女士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投诉:
一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,枉法作出裁判
李女士起诉后,主审孙法官一再的说原告的利益应得到维护,但过了不久即改变了态度,开始一再的劝说原告撤诉,而后又在被告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再驳回李女士的起诉,而且在裁定中伪造被告答辩,甚至公然违反诉讼程序,将一案外人的所谓书面材料作为定案依据,完全是幕后操作,没有进行审理就下裁定,其目的就是从维护被告移动公司的立场出发,没有根本的公正可言。
二、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
本案的事实很清楚,被告移动公司在李女士起诉后曾找过很多人做工作,目的就是让李女士撤诉,而法院对此案的法律关系也很清楚即李女士是手机卡的所有人,无论怎样移动公司也不应该将还有话费余额的手机卡转卖他人的。为了维护被告不承担不利的审判后果,孙、汪法官就以李女士不是手机卡的实际使用人为由,驳回李女士的诉讼。对此,孙法官事后推托责任称这不是他的意思是院里定的,跟他无关。坚持公正、独立审判的原则是法官的基本要求,而孙法官的所为已经丧失了法官的责任感。
三、故意拖延审理
本案从6月至12月,李女士的代理人曾多次的催促孙法官开庭审理,但孙法官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违反诉讼法的规定,始终不审理此案,从6月初立案直至12月初下达裁定也没有进行过审理,李女士在这些日子里时时的牵挂此案,满以为会得到公正的审理,谁知法院在拖了近6个月后,竟然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审结了此案。
李女士认为自己虽然只是一名普通的百姓,与财大气粗的移动公司不能相提并论,但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任何人都平等的。大石桥法院孙、汪法官的行为,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、九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,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不公,李女士已就此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。对于大石桥法院及主办此案的法官在办理些案时的违法、违纪行为,同时向上级纪检部门依据事实和规定予以投诉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